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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

一、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一般不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其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情形。

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才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

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贈與合同中所附條件與義務範圍區別

實踐中,贈與方在贈與財產時往往會在贈與合同內容中約定一定條件或義務要求受贈方接受財產時履行,但在贈與合同中附加條件與約定義務早某種範圍中存在交叉、融合態勢,因此有必要區別贈與合同中附條件和附義務的區別:能夠作爲條件的事實必須是未來發生的不確定、合法的事實。

在附條件贈與中對贈與行爲設定一定的條件,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爲贈與行爲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

合同中所附的義務,是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且贈與人已經履行給付義務後,由受贈人履行的附隨於贈與人履行給付行爲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爲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三、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責任有哪些

1、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

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爲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瑕疵擔保義務

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一般不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存在特殊的情況,比如,其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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