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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合同到期後合同還生效嗎?

租地合同到期後合同還生效嗎?

一、租地合同到期後合同還生效嗎?

租地合同到期後合同還生效嗎?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地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二、租地合同到期可以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的。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係;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換寫爲新約定的期限,並向鑑證機關登記(城市私房應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

新租賃合同成立後,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2、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爲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願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並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範圍內提高地租。當承租人有房可遷而拒不騰房時,出租人可申謂法院強制其搬遷並令其交占房期間的地租。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租地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只要到期必定就會續簽,但如果在到期了之後還沒有續簽而兩者又沒有任何異議的,也是可以按原全同來處理雙方的關係,但對於此行爲雙方的風險都是會很大的,所以,最好是續簽從而在合同期內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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