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三年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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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三年時效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請求民事權利的時效爲三年,所以合同糾紛訴訟的時效一般是三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二、訴訟時效中斷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國家,訴訟時效的規定指的是對於一項民事權利請求法院支援的時間規定,一般來說,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都是三年的時間,如果超過這個時間,當事人去法院進行訴訟,肯定是會導致勝訴的權利不一定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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