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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是否合法?

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是否合法?

一、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是否合法?

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是否合法?

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是合法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1、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係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已經改變的現象。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爲的義務。

2、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係,成爲合同關係的主體。

3、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爲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關係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係;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係;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採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爲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爲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

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這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現實生活中,合同的主體如果要想變更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內容來完成,比如說需要遵循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方式,還有就是原已存在的合同關係必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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