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
-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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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買賣糾紛卻跟一般的房屋買賣糾紛無所差異,具體包括:
(一)因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不合法或不適格引發的糾紛
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主體不合法或者不適格。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賣房者主體不合法或不適格。
賣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權,如夫妻雙方或者是數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隻是家庭成員之一,沒有徵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共有房屋。特別是在夫妻離婚過程中夫妻一方爲了獨自得到房款,將共同居住的房屋出賣的情況較多。
沒有取得合法所有權而出賣安置房。
2、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
(1)在某些城市中規定不具有本市戶口的不得購買安置房;
(2)有的城市規定沒有大陸戶口的不得購買本市安置房。
(二)因買賣房屋的性質發生糾紛
由 於我們國家目前正處於市場經濟的初期階段,各種房屋由於其建設的時間、建設的單位不同,是否經過房改和房改的時間不同,加之我國幅員遼闊,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許自由買賣和是否允許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規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質不同,也往往發生糾紛。對於房屋買賣的合同的效力也產生不同的 影響。
1、軍隊、鐵路和某些未經過房改的單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許買賣,特別是不允許賣給外單位、外系統。
2、某些地方規定公房房改後的一定年限內不允許買賣,如果買賣,必須首先賣給原單位,或者經過原單位的批准。
3、各地對公房使用權的買賣規定不同,有的地區允許買賣,有的地區不允許買賣。
(三)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發生糾紛
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發生糾紛的很多,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比較複雜。其中比較常見的是:
1、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不合格或不合法而無效。
2、買賣房屋的客體即房屋本身的性質決定合同爲無效合同。不允許買賣和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買賣的房屋不能成爲房屋合法買賣的客體。不允許買賣包括房屋從所有權的角度不允許買賣和房屋本身的質量不合格和不允許買賣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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