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糾紛 >

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只能透過起訴處理合同糾紛嗎

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只能透過起訴處理合同糾紛嗎

一、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只能透過起訴處理合同糾紛嗎?

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只能透過起訴處理合同糾紛嗎

行紀合同的委託人不是隻能透過起訴處理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

(一)協商。

(二)調解。

(三)仲裁。

(四)訴訟

二、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爲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

4、行紀人是爲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爲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託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爲行紀活動時,應爲委託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託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爲。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爲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託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爲雙務、有償合同。

其實無論是行紀合同還是其他的民事合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很多,在行紀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不管委託人透過哪種方式處理合同糾紛,實際上都應該依據行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時,都應該提供行紀合同文字。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hiwu/hetongjiufen/996vo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