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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連帶

合同違約責任連帶

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難免會碰到一些違約情況。其中,有一些違約情況較爲複雜,比如這裏講到的合同違約的責任連帶情況。那麼,我們該如何來認定合同違約責任連帶呢?下面我們來進行明確。


合同違約責任連帶


(一)合夥(包括合夥型聯營)中的責任連帶

《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可見,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夥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係而言,至於合夥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夥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與合夥中的相似,根據《民法通則》第5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合夥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定: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託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爲委託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表達不明的,委託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爲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承包關係,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爲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違約責任連帶的規定,由於有法律的支撐,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由上述內容可見,合同違約責任連帶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因而我們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合同事項,不得簽訂無效合同、不可在法律規定之外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等,爲合作順利開展提供良好保障。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相關問題需要 諮詢建議諮詢本站在線律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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