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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主張借款合同不成立取消擔保可以嗎?

擔保人主張借款合同不成立取消擔保可以嗎?

一、擔保人主張借款合同不成立取消擔保可以嗎?

擔保人主張借款合同不成立取消擔保可以嗎?

1、擔保人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取消擔保的,除非債權人同意。擔保是合同,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的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除,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是不能撤銷的,只能一直到借款人還清債務爲止。按照銀行貸款操作規範,除非擔保人,和借款人,和信用社三方共同願意,債務纔可以轉移給他人。

二、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什麼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爲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爲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纔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三、擔保人怎麼承擔責任

實踐中根據物的擔保的不同可以分爲如下兩種情況:

1、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

如果債權人直接找保證人追償的,保證人可以拒絕,並要求其先實現債務人的抵押車還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

在保證合同,發現物的擔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話,那麼債權人追償時,即可以先找保證人還款。

所以,在實際中很多保證合同會有物保又有人保,這個時候保證人即要注意這些抵押物是誰拿的。

其實,有些債務人是先找到擔保人,債權人要求繼續提供擔保後,纔將其他財產作爲拿來抵押,所以導致在債權人追償時,債務人要求按提供擔保的順序進行,即先找保證人還款,其實這違反法律規定,保證人同樣可以拒絕。

作爲保證人,不管是一般保證中的還是連帶保證中的,實際保證人的責任也就是要爲債權提供一定的擔保。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如果到期不能夠履行自己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討欠債。不過要是存在法定的情形之一,則保證人也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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