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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給公佈的告示懸賞算合同嗎?

當事人給公佈的告示懸賞算合同嗎?

一、當事人給公佈的告示懸賞算合同嗎?

當事人給公佈的告示懸賞算合同嗎?

當事人給公佈的告示懸賞算合同,一般稱爲契約合同。懸賞告示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經相對方有效承諾後,可以成爲有效合同,應該履行。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爲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爲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二、構成懸賞告示的要件是什麼?

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爲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必須採用廣告的方式爲之,因此屬要式法律行爲。但究竟何爲廣告,應依一般社會公衆之觀念判斷之。民法上最簡易之判斷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的。如果該意思表示是向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人發出的,則難稱其爲懸賞廣告,只能視爲一般之要約。至於廣告的方法,無論是採用文字廣告,如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在廣告欄內、電線杆上張貼廣告,在公共車輛、場所內懸掛廣告等,還是口頭廣告,如透過收音機、有線廣播播發或口送宣傳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瞭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爲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一定行爲,各國法律上並無嚴格限制,不僅指積極的作爲,如尋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爲。

3、須完成一定的行爲。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對行爲是否完成的認定,應依行爲的性質而定。如果指定的行爲是對廣告人報告一定事項的行爲,或廣告含有須將完成行爲的事實告知廣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達廣告人時,才爲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爲。有人認爲,不必將給付一定報酬作爲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一,懸賞本身就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意思表示。至於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爲後,是否接受這種給付是行爲人的權利;其二,民事生活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對懸賞廣告的酬金給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須對懸賞廣告的內容是否違背國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三,懸賞酬金是懸賞廣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缺少懸賞報酬給付,在理論上也抹殺了將廣告分爲普通商業廣告和懸賞廣告的法律意義。關於懸賞廣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對人的報酬請求權,此與一般債權關係並無不同。

如果當事人以公開的渠道進行懸賞的,屬於懸賞廣告,這種類型的契約也可以視爲合同中的一種,如果有人完成了懸賞廣告的內容或者任務的,當事人需要嚴格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約定,否則視爲違法行爲,對方有權向勞動局提起仲裁。

標籤: 合同 告示 懸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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