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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

領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

領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
很多無子夫妻都想要收養孩子,一方面自己有了後代,另一方面也爲政府,社會分擔了壓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收養條件爲:
(1)無子女,即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週歲,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但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同時,法律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標籤: 領養 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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