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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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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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子問題開始}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 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登記機關透過部門資訊共享查詢到已經完成清稅的,可免於提交)。
3.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證明。指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者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4.原批准機關同意註銷的檔案。
5.登記證、代表證。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申請註銷登記適用本規範。
2.以上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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