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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

電子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

電子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

電子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

電子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爲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透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爲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的行爲到底應該視爲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爲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爲是要約,因爲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資訊。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爲數字資訊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爲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第2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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