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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範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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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與經銷商權利和義務的書面約定。從經銷商的角度分析了經銷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對經銷商的負面影響,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了相應的防範措施。

關鍵詞 經銷合同 合同陷阱 風險防範

經銷是廠家銷售產品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商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重要通道。成功的經銷商往往利用其專門化的市場調研、分析能力協助廠家佔領市場,實現預期的銷售目標。廠、商在合作的過程中能夠優勢互補,利益雙贏。廠家會充分利用商家的銷售網絡資源開啟市場,而商家則利用廠家的優質產品作爲後盾,實現高額銷售,獲得差價、佣金和獎勵。但由於廠、商各自利益出發點的不同,在經銷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矛盾。廠家過分注重自己的利潤,忽視了對經銷商的激勵。商家過分注重自己的佣金和差價,忽視了產品的售後服務質量。雙方往往在關鍵問題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終以不再合作而告終。

經銷合同是廠商爲確保產品經銷的實現而設立的彼此間的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均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在目前經銷體制中,中小型經銷商往往受制於廠家,在簽訂經銷合同的問題上往往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陷阱,需要商家加以防範。

1 經銷合同的風險及其後果

1.1 缺乏經銷合同

經銷合同是廠、商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它對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着明確的規定。但很多的廠、商在合作中不能意識到經銷合同的重要性,認爲僅憑對方的信譽就可以進行交易。在與對方初步接觸後就認爲對方值得信賴,直接達成一些口頭承諾。但事實上相當多的口頭承諾比如經銷涉及的促銷費、宣傳費、廣告費、進店費、年終返利等最終得不到兌現。雖然依照法律的規定口頭承諾也是承諾的一種形式,但由於這其中可變的因素過多,商家又不能舉出其他任何的書面證據,所以最終發生糾紛後也很難得到法律上支援。

1.2 經銷合同中主要條款約定不明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一致協議。目前多數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組織法律和商業專家研製出的格式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忽視對商家利益的規定,所以很容易產生糾紛。這類問題主要表現爲:①經銷標的約定不明,比如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廠家故意在交貨時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②關鍵的條款約定不明。經銷合同中最爲關鍵的條款就是銷售政策如廠家的交貨依據和時間、經銷商退貨或換貨的條件、廣告費和促銷費用的承擔問題、銷售返利的比率等,但這些規定往往不夠明確,如“銷售不暢可退貨”、“乙方鋪貨率在30%以上”等,非常容易產生歧義;③排除了廠家的某些權利,如直接利益回報的問題。由於經銷利益回報與當時市場變化有密切的聯繫,一般商家在簽訂合同時很難提前確定,所以在經銷合同中不能一一羅-列相應條款。而那些臨時的促銷政策等都是由廠家口頭告知的,但是具體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還是由廠家最終確定,商家的最終利益很難有保證。

1.3 合同欺詐

2 經銷合同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2.1 經銷體制方面的原因

在尋找區域經銷時,大多數廠家在最初往往會採取多家經銷的方式以形成龐大的銷售網絡。一旦產品穩定地佔據市場後,廠家就逐步地收回對本區域的控制權,最有效地方法是採取總經銷下設分經銷的方法。對經銷商而言,成爲某一品牌的區域總經銷是最大的願望,這樣就可以掌握和控制該區域的整體銷售,可以獲得更多的銷售回報。商家總是努力地顯示自己的銷售才能,爭取早日升級,成爲總經銷。而廠家在這個問題上有絕對的決定權,有如“衆星拱月”。經銷商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就不足爲怪了。

2.2 廠家方面的原因

經銷合同是約束雙方的法律性檔案。廠家爲了不受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條款的約束,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含糊其詞,或根本不簽訂合同。等到要兌現利益時,廠家又反過來利用合同進行推託。臨時的促銷活動也完全由廠家決定是否讓經銷商參與,而經銷商也無法提出異議,因爲合同中沒有相應條款或訂立不明確。

經銷合同大多是廠家派業務員和商家簽訂,高層主管很少過問,這本身說明了廠家對經銷合同的不重視。經銷合同上年度銷售任務和扣點是非常重要的內容,而廠家的財務部門對這兩方面都有相當的經驗,到年終覈算的時候直接按照自己的常規做法給予結算和返還。

2.3 經銷商防範措施少,缺乏警惕性

中小型商家普遍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許多消費品區域的經銷合同往往年年套用一個老的格式,合同內容沒有什麼大的變化。許多經銷商認爲簽訂合同是流於形式,沒有必要。就年度銷售任務和年終扣點問題而言,經銷商往往按照廠家的要求去做。認爲沒有必要年復一年加以限制和規定。其他的諸如促銷政策和價格保護方面的問題,經銷商認爲要根據市場運作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提前確定下來那也不現實也沒必要。另外許多經銷商認爲雙方合作幾年時間了沒出現什麼問題,就盲目相信本年度肯定也不會有問題,忽略合同的時效性。

3 經銷合同風險的防範

3.1 樹立合同意識

俗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爲據。市場經濟不相信君子之言。經銷過程中,爲了防止意外的發生必須要樹立合同意識,只有訂立了明確的書面合同,權利才能得到保障,也才能保證發生糾紛時不至於不能舉證。商家一方面需要提高業務人員法律素質,另一方面聘請有民法典律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律師做法律顧問也是當務之急。

3.2 簽訂經銷合同需要把握幾個問題

(1)簽約前的工作。商家首先需要了解廠家的基本情況如簽約目的、經營資格、資信及履約情況等。要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要求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要杜絕憑關係草率簽訂合同的情況。

(2)經銷合同簽訂需要堅持幾個原則。一是對一切合同條款持懷疑態度,要逐條分析直到沒有疑問爲止。二是商家應儘量與正規的大企業合作,避免與弱勢品牌合作。三是對臨時簽訂的合同要加蓋法人公章後才確切受到法律保護。四是對於銷售任務大的經銷合同可以分幾次履行,這比一次全部成交的風險小。五是將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如交貨方式、付款期限等重要條款劃成對等的幾個“子合同”,分步驟、有計劃地履行,一旦對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履約,即可及時終止或變更合同。

(3)經銷合同形式與內容要規範。首先,合同內容要明確化、具體化。如“銷售不暢”的具體界定、退貨的規定等。二是避免口頭承諾,以書面合同條款爲準。對於廠家的口頭承諾商家要緊抓時機,寫成“正式的文字”。三是充分理解分析經銷合同中各項內容,避免廠家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

3.3 風險發生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風險的發生往往會使經銷商的利益受到損害,商家應該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①補籤合同。如果發現商家未能實現口頭承諾,則應即時補籤合同;②與廠家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或雙方當事人透過協商在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這種補救措施有其侷限性,廠家往往予以拒絕;③不予履行經銷合同。適用於商家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爲欺詐性的無效合同;④中止履行經銷合同。適用於商家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合同完畢的情況;⑤請求有關部門確認經銷合同無效。合同簽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進行審查確認無效。如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⑥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在發現廠家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潛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報案,積極提供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經銷合同欺騙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 唐-仁.經銷商管理[J].銷售與市場,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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