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自然人出借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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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川成借字202300056號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姓名,女,漢族
身份證號:
住址:成都市高新區XX大街XX號XX室
聯繫方式:
乙方(借款人):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成都市武侯區XX路XX號XX室
聯繫方式:
鑑於:乙方因資金週轉需要擬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將其自有資金出借予乙方,現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借款金額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資金人民幣 元整(大寫:)。
二、借款種類及用途
2.1 借款期限:借款期爲 個月,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5年 月 日止(具體起始日以乙方實際收到借款的次日開始起算,借款期限隨之順延)。
2.2 借款用途:僅用於 ,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的發放
3.1 乙方符合甲方要求的借款發放條件並辦妥相應借款及擔保手續後三個自然日內,甲方將出借款項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帳戶即視爲甲方完成了本合同約定的出借義務,且轉賬一旦成功,即視爲借款已被乙方提取及使用。
開戶行:
開戶名:XX有限責任公司
帳戶號:
四、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爲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爲 (不含稅)。
4.2 結息日期:借款利息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或按月結息,到期還本的方式,結算日爲借款到期日,利息在借款到期償還本金時同時結清。(按月結息的,利息支付日是每月的 號,借款到期日還本金和最後一期利息。)
4.3 乙方將借款本金及利息等透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帳戶即視爲乙方完成了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甲方指定帳戶資訊:
開戶行:
開戶名:
帳戶號:
五、借款及還款期限
5.1 甲乙雙方同意計息日期以乙方實際收到相應借款日期的次日爲準。
5.2 本借款乙方可根據需要提前歸還,利息截止日以實際歸還日期爲準。
5.3 乙方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應按時歸還支付給甲方已到期的相應款項的本金及利息,如到期未及時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到期未歸還利息併入本金,按年計複利。
六、債務範圍及清償順序
6.1 本合同項下乙方借款及所涉債務係指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訴訟或仲裁費、送達費、執行費、保管費、過戶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6.2 乙方依本合同和相應擔保合同所獲得的用以清償債務的款項,原則上按照先清償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再清償違約金、賠償金,之後清償利息,最後清償本金的順序進行清償。
七、擔保方式
7.1 爲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償,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擔保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具體擔保事宜以相應的擔保合同(詳見本合同附件”擔保合同“)爲準。
八、違約責任
8.1 乙方應當妥善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立即償還所有到期借款本金並結清利息,同時,乙方還應當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20 %的違約金。
8.2 乙方逾期還款的,乙方應當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償本息的0.05%/日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直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8.3 乙方未按時足額還款的,應當承擔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九、爭議解決
9.1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均有權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十、通知及送達
10.1 甲方的聯繫資訊:
10.2 乙方的聯繫資訊:
10.3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聯繫資訊(包含住址、電話等)如發生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10.4 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的所有書面通知可用以下任何一種形式:報紙公告、傳真、掛號郵寄、郵政特快專遞(EMS)、專人手遞等方式送達。檔案送達的時間爲:以報紙公告發出的,以公告日期爲送達日;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出日期爲送達日;以專人手遞方式發出的,取得相對方簽收日爲送達日;以掛號郵寄、特快專遞發出的,寄出後第7日爲送達日。
10.5 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範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後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透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10.6 本條約定的送達條款屬於本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影響本條的效力,雙方均須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後果。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繫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繫方式視爲有效。
十一、合同生效及份數
11.1 本合同自乙方簽字蓋章,甲方簽字摁印並支付出借款項之日起生效。
11.2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合同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1.3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各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爲合同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簽字摁印):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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