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主動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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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併或者吸收合併,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註銷;
(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法律依據:《證券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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