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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視權父母可以一起嗎?

孩子的探視權父母可以一起嗎?

孩子的探視權父母可以一起嗎?

一、孩子的探視權父母可以一起嗎?

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民法典》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1、探望權的主體爲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2、探望權的行使,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3、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爲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4、探望權的恢復,即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爲。

5、探望的方式,目前子女探望權實現的方式中,一種是時間短、比較靈活的探望性探視;一種是逗留式的,一般時間較長,時間和地點都可以由父母約定或法院判決來規定。

6、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怎麼界定探望權

子女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子女探望權的實現可以由父母協商和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並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子女探望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離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權利,除非對方對孩子身心成長具有危害性,比如說有傷害子女,對子女犯罪的行爲。發生“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後,可以中止對方探望孩子,而且不能無限保持這種狀態。“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後,理應恢復對方探望孩子的權利。

題中的父母沒有具體的交代清楚到底是怎樣的一種狀態,根據分析的話,可能是有些人在探視孩子的時候,根本就不想讓平時撫養孩子的這一方參與了,但實際上法律上也並沒有禁止這樣做。或者是不撫養孩子的父母一起來探望孩子,如果當事人阻撓的話也是不對的,對於探視權的執行沒有這麼教條化的。

標籤: 探視權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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