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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和公正遺書的效力哪個高?

遺贈扶養協議和公正遺書的效力哪個高?

一、遺贈扶養協議和公正遺書的效力哪個高?

遺贈扶養協議和公正遺書的效力哪個高?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更高,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表明,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後纔是法定繼承。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出賣、交換、贈與等。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二、遺贈扶養協議反悔的後果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翻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

①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②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對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而公正遺囑的相關事項是屬於遺囑人訂立了遺囑的相關行爲,其效力顯然是不及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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