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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離婚協議

再婚家庭離婚協議

再婚家庭離婚協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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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婚前財產協議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其中第一項就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爲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隨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於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因此在婚前或婚後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發生債務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是爲了離婚而作的財產分割約定,必須得到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後纔有效。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爲了規避債務,故意將財產全部分割給一方。這種分割協議在離婚時即使得到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確認,如果未取得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同樣不具有約束力。財產約定形式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採用書面形式,完全表明約定的內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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