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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錄像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錄像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一、民法典錄像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錄像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錄像遺囑的有效條件是:

1、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並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

2、必須請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作證;

3、錄音開始時,遺囑人、見證人必須分別說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所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遺囑人必須說明製作錄音遺囑的具體地址和年、月、日、時;

5、錄音製作完畢,應當密封儲存,並在封面上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然後,由遺囑人或交見證人保管;

6、繼承開始,由見證人及繼承人到場並檢驗封皮的完好情況。

二、錄像遺囑見證人的要求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爲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行爲能力人則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爲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4、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爲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關錄像遺囑的具體認定情況是按照上述規定的條件來進行適用的,當事人在訂立錄像遺囑時,需要對上述有效要件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沒有符合上述規定的有效要件,那麼該錄像遺囑是不能發生繼承效力的。

標籤: 錄像 民法典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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