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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口述母親的遺囑有效嗎?

父親口述母親的遺囑有效嗎?

一、父親口述母親的遺囑有效嗎?

父親口述母親的遺囑有效嗎?

父親口述母親遺囑不一定有效,當父親有見證人的情況下口述母親的遺囑就是有法律效力的,當口頭遺囑沒有符合法定情況的情況下口述遺囑是沒有效力的。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纔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爲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爲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二、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僞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三、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人也是可有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不同的遺囑分類的,當情況比較危急時也是可以訂立口頭遺囑的,那麼在訂立口頭遺囑時也是需要有兩個見證人進行見證的,如果在訂立了口頭遺囑後當事人脫離了危急情況並沒有死亡的情況下,該口頭遺囑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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