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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繼承幾種形式是什麼?

房屋遺產繼承幾種形式是什麼?

房屋遺產繼承幾種形式是什麼?

一、房屋遺產繼承幾種形式是什麼?

房屋遺產繼承幾種形式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等形式。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產是怎麼處理的?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爲。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房屋遺產的繼承,是屬於固定資產的處理情況,一般情況還下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產權公證,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公證機關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標籤: 遺產 繼承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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