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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麼是遺囑見證人

法律規定什麼是遺囑見證人

法律規定什麼是遺囑見證人

一、什麼是遺囑見證人

所謂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所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爲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爲,不需要徵得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同意。同時,遺囑是在遺囑人死後才能生效。因此,遺囑必須有證據足以證明是遺囑人本人所爲,是遺囑人的真意。代書遺囑系由他人代寫,當然應有他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雖系出於遺囑人本人所述,但易於作弊,比如,錄音遺囑可以被人洗掉一部分,也可以被人模仿遺囑人的聲音僞錄遺矚等,所以口頭和錄音遺囑也應有人在場見證。這幾種遺囑不僅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還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是爲了保證遺囑確係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防止被人僞造或篡改。

二、繼承人作見證人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繼承人作見證人的遺囑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這裏的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

相關法律可參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一些類型的遺囑,在訂立的時候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否則的話該遺囑即使訂立出來了也是會被認定爲無效。而另一方面,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遺囑見證人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若是繼承人同時又是遺囑見證人的話,那此時的遺囑就屬於無效。

標籤: 法律 遺囑 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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