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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材料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材料

申請辦理放棄繼承遺產公證書,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①申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身份證明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一般須複印兩份);
②有關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④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信件。但各地可能會有差異,具體的還是需要諮詢公證機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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