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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代理人代爲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及複印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遺產爲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遺產爲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不動產所在地是指不動產位置所在地。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樑等等。

繼承權的問題,一旦出現糾紛,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公證,因此此類問題的解決,程序上的操作至爲關鍵,但是在生活中,人們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中會忽視有關的法律約束,所以公正的進行就會失去的保障,進而影響事情的解決的進展,消耗過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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