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遺囑不適用代理嗎
-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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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遺囑不適用代理嗎?
不能代理,只能本人自書,或者由見證人書寫、或者錄音,必須是本人的真實意願表示,無論何種遺囑,都必須本人在場並表示出自己的意願,不能代理的。
民法典有關法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書寫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於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儘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2、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儘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註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3、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爲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註明年、月、日。透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筆者建議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於日期的塗寫、更改,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
4、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有專業人士指導
綜上所述,其他人都沒有資格隨便去分配了屬於當事人的個人財產,不過現實生活中如果是代書遺囑的話,絕大多數人找的都是專業的律師執筆的,這樣既能保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又便於百年之後遺囑的執行,畢竟律師懂得如何寫一份規範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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