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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一定要公正嗎

放棄遺產繼承一定要公正嗎

一、放棄遺產繼承一定要公正嗎

放棄遺產繼承一定要公正嗎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爲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透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爲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爲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爲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爲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爲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二、放棄遺產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爲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對於放棄遺產繼承需不需要公證並不需要,這個時候無論是否進行公證,對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都不會產生效力上面的影響,當然法律方面也是沒有強制性要求放棄遺產必須要辦理公證手續,實踐中當事人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作出選擇。

標籤: 遺產 繼承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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