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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公證手續

遺囑繼承公證手續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必須:
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3、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註銷單》原件;
4、遺產若爲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遺囑繼承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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