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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收養行爲不具法律效力?

怎樣的收養行爲不具法律效力?

一、收養人不具有相應能力的收養行爲不具法律效力。

怎樣的收養行爲不具法律效力?

要求行爲人具有與其從事的民事行爲相當的民事行爲能力,是對民事主體資格的要求。收養行爲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關係,所以作爲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收養人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養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爲的法律後果,收養行爲是無從談起的。應當注意的是,由於在收養關係中,被收養人多爲14週歲以下限制行爲能力人或者無行爲能力人,所以其作爲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必須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從事收養行爲,而作爲被收養人法定代表人的民事主體,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否則,從事的收養行爲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爲不具法律效力。

在收養行爲中,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收養行爲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收養關係的當事人並沒有真正透過收養關係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內在意思,而是試圖透過收養而達到其他不法的目的;或者透過收養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收養的意思不是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是被欺詐、脅迫的結果等。只要具有這些情形,就說明當事人從事收養的民事行爲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由此而形成的收養關係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收養行爲不具法律效力。

這裏所指法律,不僅包括民法典,還包括國家頒佈的各種法律、法規。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就是社會共同的利益,如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等。保護和調整社會公共利益是法律和政策的共同任務,我國的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一致的。收養行爲是當事人之間設定親屬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爲,這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利益和義務不能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就不能賦予其法律效力。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收養行爲不違反法律,是指其行爲不應當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的行爲內容不違法、行爲的動機目的不違法以及行爲的方式不違法。

四、違反民法典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爲不具法律效力。

民法典規定的關於收養人、送養人以及被收養人的資格條件。我國民法典對於收養人、送養人以及被收養人的資格條件均作了嚴格的規定,除某些特殊的收養行爲根據民法典另有的明確規定可以不受某些條件的限制外,一切收養行爲均須遵守這些條件,收養行爲一旦違反這些實質性條件的規定,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此外,收養行爲必須進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養登記的有關規定。收養行爲必須經過民政部門的登記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原則和實質性的條件要求,達成了成立收養關係的協議,而且符合民法典關於民事法律行爲生效條件的一般性規定,只要未經過民政部門的登記,合法的收養關係就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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