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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解除的原因都有哪些

收養關係解除的原因都有哪些

收養關係本身就是透過一定的事實法律行爲而建立的,因此之後當事人也是可以要求解除這樣的關係。但說到收養關係解除的原因,其實也就是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了。到底我國法律中對此是怎麼規定的呢?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收養關係解除的原因都有哪些

一、收養關係解除的原因都有哪些

(一) 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1、 必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2、 當事人對財產生活已有適當處理。協議解除收養婚姻可按等級或公證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程序的,可按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的,可按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進行解除收養關係程序辦理。符合解除收養程序,雙方財產問題上也無爭議,是可以解除的。

(二) 當事人依法要求解除的:

在我國,解除收養關係需要哪些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節,調節無效的,可起訴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1、 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查清事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2、 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3、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的惡化,無法繼續公共生活,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 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予解除。

二、不能解除收養關係的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關不能收理:

(1)收養人與有行爲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死亡並無其他監護人的;

(3)無行爲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並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的可以雙方之間先行協商,不能協商解除的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時候也要注意一些不能解除收養關係的情況,不能說養父母辛苦的撫養自己長大自己,自己因爲不想贍養他們就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標籤: 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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