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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離婚可以委託別人出庭

哪些情況下離婚可以委託別人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哪些情況下離婚可以委託別人出庭

1、如果一方在國外,另一方在國內,想在國內辦理離婚,國外的一方可以不用出庭,但要經中國駐外國使領館的公證。當然,在國內的另一方必須出庭。

2、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正在治療不便出庭等正當情形,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的申請理由,並對是否離婚以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書面說明,經法院准許後,可以委託他人出庭。

3、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標籤: 委託 出庭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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