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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離婚後妻子會承擔

賭債離婚後妻子會承擔

賭債離婚後妻子會承擔
由於借入賭債的時候,夫妻不存在合意;而且,賭債是夫妻一方自己不合理的開支,並沒有用於家庭的共同開支,因此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依照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或財富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共同財富一樣,離婚時先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了法院會判決雙方如何處置夫妻共同債務。
由於賭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一方不合理的個人開支,因此離婚時不要分割賭債,而是由舉債的一方承擔歸還責任。
證據是關鍵。也就是說,當債權人在離婚後要求夫妻一方歸還欠款時,如果夫妻一方告訴法官這筆欠款屬於另一方的賭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離婚後不用償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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