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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重新上訴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重新上訴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離婚重新上訴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重新上訴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重新上訴經濟補償標準是實際方面付出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提出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條件

一方在離婚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爲前提。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爲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纔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經濟補償實際上是一種勞務補償,它的產生是因爲夫妻共同生活中勞務付出的差異,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

我國並沒有一個正式的離婚經濟補償標準,在計算離婚經濟補償的時候主要是依據某些因素計算的。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

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爲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爲參考因素。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爲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在當代社會,尤其是現在人們工作都比較繁忙,有了孩子之後,女方就會在家裏照顧孩子和老人,那麼對於家庭義務的承擔就比較多,所以因爲一些感情不和原因而導致離婚的話,關於這個方面是需要考慮進去的,也就是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支付。

標籤: 離婚 上訴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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