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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經濟補償女方是必備條款嗎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女方是必備條款嗎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女方是必備條款嗎

一、離婚協議經濟補償女方是必備條款嗎?

協議離婚不是必須要補償女方的,一般離婚協議的必備條款包括: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可以要求賠償的離婚情形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處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也就是說,在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都會受理。同時,如果是因爲夫妻一方當事人實施了對另一方諸如通姦、姘居、重婚等侵害行爲而導致的離婚,法律上認爲過分、過錯方應該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撫卹性賠償。

具體來說,以下情況下導致的離婚可以要求賠償:

(一)夫妻一方與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爲。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與配偶尚未解除婚姻關係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況下,再同他人結婚的情況。這裏既包括了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單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爲。

遺棄則是家庭成員中未履行應該承擔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爲。遺棄一般發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遺棄不僅會造成受害者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更損害了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嚴重時甚至會造成死亡。

夫妻離婚之間的補償義務其實也是相互的,假如說離婚本質上就是女方虐待男方的父母、子女或者是出軌,其實男方一樣是可以要求女方對自身進行補償的。而且,經濟補償的問題跟選擇的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的也沒有任何的關係。女方不能強制性的要求男方對自己賠償,而男方自願約定的補償條款也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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