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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利與弊

協議離婚的利與弊

協議離婚的利與弊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對夫妻雙方的好處

1、協議離婚費用低

不論家裏有多少財產,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離婚登記僅收取9元錢的離婚證工本費。而離婚訴訟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收費的,當事人共同財產越多,法院收費越高。少則50元,多則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元。目前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按財產爭議額收取,如果爭議財產在1萬元以下,收費50元,爭議財產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爭議財產1%的比例收取受理費。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財產保全或財產價值評估,還要另行交納保全費或評估費,又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可見,協議離婚基本上沒有經濟成本,而對訴訟離婚而言,花費的經濟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2、協議離婚時間短

只要手續齊全,當事人一般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書;而訴訟離婚所需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幾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甚至在國外下落不明,離婚所需時間更長,可能最長要兩年左右的時間。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審限規定,按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審限爲 3個月,按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一般審限爲6個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離婚案件,如果財產爭議在500萬元以下,並且沒有其他重大、複雜因素,基本都適用簡易程序。而對於重大或相對複雜的案件,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對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所需時間最短。可見,協議離婚,是最節約時間成本的離婚方式。

3、協議離婚壓力小

因爲協議離婚很快就可以辦結,不像訴訟離婚那樣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所以當事人避免了幾個月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壓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會少一些,因爲離婚手續相對隱密,來自父母和周圍朋友的壓力也會小一些。而訴訟離婚過程中,當事人通常要花費幾個月的時間,來自雙方本身、雙方親屬乃至法院的壓力時間較長,心理疲憊期較長,精神壓力自然大得多。

協議離婚的不足之處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按期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起訴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並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後,再申請法院執行。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爲《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檔案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而法院的生效的判決書或判決書,當事人沒有反悔的權利。若一方認爲生效判決書關於財產的部分有錯誤,只能透過申訴處理。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後患

由於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相關法律知識相對較少,在審覈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後患發生。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一旦生效,不僅具有強制執行力,而且一般不會有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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