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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離婚可以不用冷靜期嗎?

可以離婚可以不用冷靜期嗎?

一、可以離婚可以不用冷靜期嗎?

可以離婚可以不用冷靜期嗎?

我國離婚是可以不用冷靜期的,但是僅限於訴訟離婚的情況,協議離婚還是需要離婚冷靜期的。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因爲根據最新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後,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才能辦理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30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請,申請失效;30天冷靜期後,必須雙方共同親自申請離婚證。如果一方沒有親自到場,即視爲撤回離婚申請,回到原點。也就是說,協議離婚,離婚冷靜期等於60天。而且,基本上,只要一方不同意離,離婚就成了死循環。

起訴離婚,第一次基本不會判離。最快半年之後,才能再起訴。實際上,起訴離婚,耗時至少180天。

二、離婚冷靜期是30天還是60天?

離婚冷靜期最短30天,最長可達60天。

1.從夫妻到民政局申請離婚之日起30天。三十日內,任何一方悔改不同意離婚的,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撤回。

2.夫妻雙方在30日內不撤回離婚申請的,從30日起,再計算30日辦理離婚證。一方當事人在30日內未提出申請的,視爲離婚登記申請被撤回。一般來說,一方當事人在30日內未親自領取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我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婚姻生活破裂無法存續或者是婚姻生活中夫妻不和需要離婚的情況,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離婚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標籤: 冷靜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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