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離婚 >

上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寫?

上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寫?

一、離婚起訴書應當具備的內容

上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寫?

⑴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

⑵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a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婚後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b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後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

c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後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⑶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起訴狀寫完後,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二、起訴的條件以及起訴狀應當具有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事上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注意是否經過六個月的期限。

三、第二次起訴離婚起訴書的書寫

第二次離婚起訴狀的書寫與第一次離婚起訴狀的書寫都應當具備上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應當記明的事項,寫明於什麼時間起訴過離婚,以及起訴離婚的處理結果,爲什麼又再次起訴,以便法院根據綜合情況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應當判決離婚

第一次上法院起訴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按照規定填寫訴訟書送交人民法院即可,第二次法院起訴離婚要注意是否經過六個月的期限,寫清楚什麼時候起訴過離婚,處理的最終結果以及第二次起訴的原因。

標籤: 起訴 離婚 法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jiating/lihun/j06oy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