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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有外債的離婚時法院是否可以給認定

婚內有外債的離婚時法院是否可以給認定

1、在婚內有外債,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2、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內有外債的離婚時法院是否可以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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