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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離婚程序是哪些

民政局離婚程序是哪些

民政局離婚程序是哪些
律師解析:民政局離婚程序是: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詢問雙方的離婚意願;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進行審查
6.等三十天離婚冷靜期過了之後,雙方當事人一起去婚姻登記機構領離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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