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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可否延遲開庭

離婚訴訟可否延遲開庭

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發現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是開庭前準備的重要內容。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離婚訴訟可否延遲開庭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長,並由合議庭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審理或中止訴訟。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製作裁定書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申請延期審理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透過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使法院推延開庭審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時間收集證據,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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