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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後再提起離婚會批准嗎?

離婚冷靜期後再提起離婚會批准嗎?

一、離婚冷靜期後再提起離婚會批准嗎?

離婚冷靜期後再提起離婚會批准嗎?

離婚冷靜期後再提離婚顯然是可以的,法律規定離婚是公民的自由權利,可以有關程序來申請和提出離婚的辦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滿後,在之後的30天內,如果雙方沒有一起到離婚登記機關申請,也就是其中一方無法到場,不管是因爲反悔的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離婚申請都將被撤回。如果雙方還堅持離婚,需要再次申請。

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冷靜期一般需要多久?

夫妻協議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裏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僅在政府機關實施。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起訴離婚,雙方需要冷靜期的,但是第一次不判離的判決,需要經過六個月後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冷靜期後再提起離婚是可以的,透過協議的方式離婚,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內,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在此期間如果不想離婚了,可以撤銷自己的離婚申請。透過訴訟方式離婚,並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需要按照流程執行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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