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離婚二審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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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爲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二、訴訟的二審程序有什麼特點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由此可知,離婚案件的二審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審法院判決的是不準離婚,經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爲應當判決准許離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必須先要對子女、財產等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到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因爲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未就子女、財產問題作出處理,如果二審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並同時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話,因爲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這樣就剝奪了當事人對子女、財產問題上訴的權利,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
綜上所述,若是離婚二審案件,一般都要充足的證據比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無法進行繼續維護,否則一般民事訴訟,離婚二審的判決應該會遵從於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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