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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五

婚姻法解答十五

婚姻法解答十五

問:按農村風俗,我家給了女方家10萬元彩禮約定國慶節舉辦婚禮。我們拿着10萬元,開始爲了婚禮,忙碌着採購傢俱、佈置新房,並開始同居生活。一因領結婚證當天,女朋友無故遲到,我便提出了分手,這10萬元彩禮我還能要回來嗎?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的規定,在婚姻未能成就的情況下,你索回彩禮,是於法有據的。按照歷史習俗,結合我國法律中婚姻自由、嚴禁買賣婚姻的原則,送彩禮被定義爲一種有目的的贈送,不同於一般的贈送。彩禮往往是男方交給女方支配,用於籌備婚禮或者購置家庭生活用品的款項。你們實際上已經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爲了婚後共同生活所支出的費用不應該返還,例如裝修費用、購置傢俱、添置家電、籌備婚禮,已經用於共同生活的開銷,男方不應該要求返還。同時,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物,因爲屬於自願贈送,與結婚無關的,男方不得在事後要求返還。所以,男方給予的10萬元彩禮除去爲了結婚而支出的費用外,剩餘的部分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標籤: 婚姻法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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