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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首付共同還貸有哪些規定? 新婚姻法

男方首付共同還貸有哪些規定? 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 男方首付共同還貸有哪些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結婚之後並不單單是兩個人單純的結合,在規定當中,雙方可以就財產要怎麼擁有做出約定,只有當雙方約定無效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之下才適用夫妻財產共同所有,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的適用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意思自治,那麼男方首付共同還貸有哪些規定?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男方首付共同還貸有哪些規定?

婚前一方付首付款,並共同還貸的,應認定爲雙方按份共有,離婚時對該房屋應就當時雙方出資的份額進行分割;婚後直接登記爲二人的房子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原則上是平均分割的。如果男方同意的話,可以加名字的。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針對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爲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1062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1063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四、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範圍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透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製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2、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1062、1063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財產一直都是結婚和離婚男女雙方非常關心的問題,在離婚率不斷變高的現代,離婚之後怎麼處理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是許多決定離婚的夫妻應當考慮的,夫妻兩個人的財產分割如果能夠協商一致儘量協商,因爲這是最不傷感情也是最高效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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