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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非法經營罪判刑依據有哪些?

江蘇省非法經營罪判刑依據有哪些?

一、江蘇省非法經營罪判刑依據有哪些?

江蘇省非法經營罪判刑依據有哪些?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非法經營食鹽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基準刑確定】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量刑基準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量刑基準爲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增加一年確定基準刑。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爲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量刑基準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準刑確定】

非法經營食鹽50噸,量刑基準爲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0噸,增加一年確定基準刑。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爲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量刑基準爲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增加一年確定基準刑。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基準刑確定】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確定的基準刑量刑。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慣犯、利用委託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量刑基準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爲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爲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2、非法經營菸草製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準刑確定】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菸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情節嚴重,量刑基準爲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兩年內曾因非法經營菸草製品行爲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42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違法所得每增加85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420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違法所得每增加85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兩年內曾因非法經營菸草製品行爲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17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準刑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非法經營菸草製品情節特別嚴重,量刑基準爲有期徒刑五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達5萬元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2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達50萬元的;

(三)兩年內曾因非法經營菸草製品行爲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非法經營數額達10萬元的。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400萬以下的,每增加625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在400萬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個人非法經營違法所得在40萬元以下的,每增加58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在40萬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二、《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依據法律規定,對任何地方非法經營罪判刑依據都有法律條例明確規定。規定了判刑的標準、劃分情節的嚴重程度。對定罪後的處罰。關於罰金和範圍或沒收財產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判刑和拘留。瞭解《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判刑標準、定罪標準以及量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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