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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處理的法律

家庭暴力處理的法律

家庭暴力處理的法律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爲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衆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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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

家暴是對家庭成員權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傷害、身體上的傷害、性方面的傷害和經濟方面的傷害等。家庭暴力的範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均屬家庭暴力。

辦案過程中法官就要對家暴進行判斷,如果法官判斷不了,也有引入專家證人這樣的機制,可以請專家來判斷是不是暴力。法官也會藉助於其他的技術手段,例如請法醫鑑定驗傷。

戀愛、同居關係中的暴力,與婚內暴力有着相似之處,都是隱蔽性高、公權力不容易察覺。同居之後分手的情侶、離異夫妻,這些關係都包括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未婚同居關係在現實生活中較爲常見,爲保護這部分人羣的權利,《反家暴法》附則中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着有同居關係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

《反家暴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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