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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有何區別?

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有何區別?

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有何區別?

一、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有何區別?

1、第一,兩者的性質和原因不同。婚姻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關係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結婚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後。

2、第二,兩者的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第三,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第四,兩者的程序不同。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訴訟程序進行,由法院裁判。而對離婚,一些國家規定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序進行,離婚和一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

5、第五,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爲非婚生子女,在“婚姻關係”被宣佈無效或撤銷後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和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離婚是在有效的婚姻的前提下進行的,離婚和婚姻無效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包括兩者在結婚的時候的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時效不同和請求人不同,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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