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15中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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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15中情形有什麼?
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能夠視爲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有: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判決離婚遵循什麼程序?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離婚案件按規定,每件50-30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20萬元,超過部分增收0.5%作爲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重婚、家暴都可以起訴離婚,起訴離婚需要先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說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交納訴訟費用,法院同意立案後,會通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和地點,進入開庭審理階段,會對是否准許離婚作出裁決,下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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