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案例 >

離婚起訴必須在婚姻登記地嗎?

離婚起訴必須在婚姻登記地嗎?

一、離婚起訴必須在婚姻登記地嗎?

離婚起訴必須在婚姻登記地嗎?

1、離婚起訴必須在婚姻登記地。

起訴離婚,應當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起訴。經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起訴時,公民已經離開原住所地在此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法院起訴離婚要什麼手續?

1、寫民事訴狀

(1)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

(3)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離婚案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欲離婚雙方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當事人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當事人調解,開庭時也會問當事人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當事人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10、當事人一方可持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民政局去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對於一方想要離婚,但是另一方想要維持夫妻關係。或者是雙方都自願離婚,但是對財產的分割等存在異議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規定,離婚訴狀需要提交給被告戶籍所在地的基礎法院等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jiating/jiatinganli/vp9zx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