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女兒非親生贈與她的房屋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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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發現女兒非親生贈與的房屋能要回嗎?
離婚後發現女兒非親生贈與的房屋能要回,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贈與的房子可以要求撤銷贈與,即有權反悔。
雖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也分別指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贈與房子後悔了,想撤銷咋辦
具體有如下4種情況:
1、房產贈與已過戶
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隨着房產登記的轉移而轉移,房屋既然已經過戶,也就意味着房屋贈與已經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贈方同意也不是沒有要回的可能。
2、房產贈與已公證,但未過戶
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一旦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麼要撤銷也是很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銷,撤銷公證贈與也是可以透過公證來撤銷的。
3、房產贈與未過戶
這種情況是指只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未進行公證也未過戶的情形。贈與合同在《民法典》特殊之處就在於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而不負相關責任,因此給受贈人帶來了不確定性。
4、法律規定不能撤銷的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着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與此同時附義務的贈與也是不能撤銷的。
不過,這不是絕對的,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撤銷贈與房子的。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及配偶);
(2)對贈與人有扶養(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離婚之後如果發現女兒並不是親生的情況之下的話,想要撤銷婚姻是可喜的。就是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的,當然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特殊情況之下,不能夠撤銷,比如說具有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是不能夠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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