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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辦理的離婚登記怎樣處理?

違法辦理的離婚登記怎樣處理?

違法辦理的離婚登記怎樣處理?

一、違法辦理的離婚登記怎樣處理

1、如果離婚登記是違法或錯誤的,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機關錯誤登記的,可以進行行政救濟。

2、登記結婚行爲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爲,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爲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登記是需要直接到當地的民政部門進行辦理,如果工作人員存在違法的辦理離婚登記,那麼是可以申請撤銷,而且雙方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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